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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宣传周活动

发布时间: 2023-07-07 21:35:4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以前我不了解司法救助,听了检察官的讲解,我才知道国家有这么好的法律政策”。一位社区居民高兴地表示。


(相关资料图)

近日,罗山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到该党支部工作联系点莽张镇街道社区开展了“司法救助送关怀宣传普法暖人心”司法救助宣传周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页、现场讲解的方式,检察干警向来往群众介绍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法律知识,让群众明白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什么、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什么情况下不予救助、如何申请司法救助、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

同时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检察干警一一进行耐心解答,提高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认知以及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页300余份。

下一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开展司法救助普法宣传活动,多措并举拓宽司法救助工作思路,提升救助质效。

那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答:我来给你讲解一下吧!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下列是我们应当予以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朱美惠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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